溆浦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发布时间:2023-09-07 09:07 信息来源:溆浦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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溆政函〔2023〕64号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段: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我县全年为森林防火期,如发生大风、高温、干旱等三级以上高火险天气亦为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林地、荒山、草地及距离林缘1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

三、在禁火时段内,凡进入森林防火禁火区域活动的人员要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二)严禁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炼山和焚烧秸秆、稻草、田埂地坡野草等生产性野外用火。

(三)严禁在林区内乱丢烟头、玩火、野炊烧烤、烧火取暖、明火照明、烧炭、烧山狩猎、烧蜂,以及在喜庆、祭祀等传统活动中烧纸钱、点香烛、燃放烟花爆竹。

(四)严禁其他违规野外用火及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参与森林防火,自觉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发现违规用火和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19。

六、此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3月30日溆浦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溆政函〔2021〕9号《森林防火禁火令》同时废止。 

溆浦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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