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30 10:44 信息来源:溆浦县政府办

溆政函〔2020〕63号

XPDR-2020-00011

为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切实保护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法释〔2016〕25号)、《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任何形式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活动。

二、国家对矿产资源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非法采矿的单位、个人或其它组织,必须立即停止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同时拆除在非法采矿区域搭建的建筑物和开采设备。拒不停止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县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从严查处,依法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依法查封、扣押其专门用于开采的工具、设备等财物。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矿产品及其产生的收益,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县工信、电力部门不得为非法采矿供电,公安部门不得为非法采矿提供火工品,林业部门要对非法采矿占用林地、毁坏林木的行为依法查处,生态环境部门要对因非法采矿造成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属地管理、履行主体责任。

五、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六、凡国家公职人员、村干部参与非法采矿活动,或履职不到位、支持、包庇、纵容违法开采行为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七、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监督,踊跃举报非法采矿行为,凡举报属实的按每次4000元进行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电话:溆浦县自然资源局:0745-3223021  3222166

特此公告 

溆浦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0日

初审:项叶连 复审:张委伟 终审: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