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溆浦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27 19:49 信息来源:溆浦县政府办

XPDR-2020-01001                                溆政办发〔2020〕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溆浦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溆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7日

溆浦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

为了合理优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规划布局,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确保我县畜禽养殖业稳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及畜禽养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我县生态保护与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构建与生态环境相和谐的畜禽养殖模式,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六)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

     三、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函〔2016〕99号)、《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9〕18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四、术语与定义

1. 畜禽: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由各地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2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以下简称养殖场)。规模养殖场具体标准:年出栏生猪≥500头、常年存栏奶牛≥50头、年出栏肉牛≥100头、年出栏羊≥1500只、常年存笼蛋鸡≥15000羽、年出笼肉鸡≥30000羽、年出笼水禽≥15000羽、年出笼肉兔15000只的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畜禽养殖场(小区)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五、畜禽养殖区划分类型

溆浦县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限养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限定规模畜禽养殖数量,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需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适养区: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区。在畜禽养殖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六、畜禽养殖区划分范围

    (一)禁养区范围

     1.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饮用水源保护划分方案执行。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排放的养殖场。

一级保护区:指①水域:取水口上游1000米和下游100米。②陆域:沿岸纵深50米。

二级保护区:指①水域:取水口上游1000-3000米和下游100-300米。②陆域:沿岸纵深1000米。

     3.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禁止建设养殖场(以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范围执行)。

我县重点保护区:圣人山自然保护区,米粮洞自然保护区。

4.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核心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排放的养殖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5.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城镇居民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外延300米以内的区域。

2.溆水、沅江干流两岸300米以内区域。

3.其他需要控制养殖规模的区域。

(三)适养区范围

     县辖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满足环境容量的为适养区。

七、工作要求

     (一)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原有的畜禽养殖场要依法分期分批实行关停、转产或搬迁等措施处置。

(二)限养区: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现有养殖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废弃物循环综合利用,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鼓励现有畜禽养殖场关停、转产或搬迁;对群众反应强烈、污染问题突出的养殖场,依法强制关闭或搬迁。

(三)适养区:根据环境承载量控制畜禽饲养总量,提倡适度规模养殖。养殖场要合理布局,推广标准化生态养殖,实行农牧结合等模式,排泄物就地消纳或集中处理等方式,实现达标排放,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四)县生态环境、发改、畜牧、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财政、法制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五)养殖业“三区”划分各部门职责

1.乡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禁养区内现有养殖场实施逐步搬迁或关闭。严格把好畜禽养殖发展关,对新建、扩建养殖场用地进行备案和日常监管,坚决遏制“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发生。

    2.市生态环境局溆浦县分局:负责对规模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验收工作,在饮用水源保护区附近新建养殖场从严把关,依法查处养殖场污染案件。

新建规模化养殖场必须通过环评和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建设的养殖场,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确认,一律不得生产。

3.县林业局:对畜禽养殖业是否在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石漠公园、生态公益林、天然林保护区提出审查意见。

4.县文化和旅游局:对畜禽养殖业禁养区的风景名胜区等提出审查意见。

5.县水利局:对畜禽养殖业禁、限养区水域提出保护建议和相关工作。

6.县自然资源局:为畜禽养殖业禁、限养区划定提供城乡规划图,如有调整及时将规划调整范围通知各相关部门;对畜禽养殖区划分提出审查意见;会同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畜禽养殖用地进行日常管理。

7.县农业农村局:对畜禽养殖设施农用地申请进行备案。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对畜禽养殖业禁、限、适养区划分提出规划建议,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管理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和备案工作,并将养殖场信息录入相关平台。

8.县发改局:对依法应搬迁关闭的养殖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不予项目和资金支持。

9.县财政局:对设立在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在完成搬迁或拆除前,一律不得享受政策扶持。对在适养区内从事规模养殖场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政策扶持和奖励。对利用畜禽粪便和废水废物加工有机肥的企业,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各项优惠外,优先给予项目、资金扶持和奖励。

八、保障措施

     1.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加大媒体宣传、报道、曝光的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群众理解支持对养殖业禁养区、限养区的管理工作,并积极主动参与。

 2.依法履职,齐抓共管。各部门要按照本部门的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合作、齐抓共管严格执法。

3.落实措施,强化管理。县人民政府将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工作纳入各乡镇目标考核,实行目标管理,逐级分解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溆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溆浦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2017-2021)〉的通知》(溆政办发〔2017〕19号)同时废止,如上级出台新的三区划分政策,则按上级文件执行。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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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项叶连 复审:张委伟 终审: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