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关于转发<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溆财行〔2025〕4号)、《关于印发<溆浦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溆财行〔2024〕20号),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填写出差审批单,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二、审批流程
1.填写《出差申报审批单》,注明:出差姓名、地点、交通方式、随行人员、事由、日期、天数等。
2.审批权限:
一般干部:部门负责人 → 分管领导→ 主要领导;
部门负责人: 分管领导→ 主要领导 ;
领导班子成员:主要领导。
三、费用标准与报销规则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依据、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差旅人员用车、住宿、用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交纳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具体标准及规则如下:
1.城市间交通费: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级别 交通工具 |
火车(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正副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 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1)未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遇特别紧急情况,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须报告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2)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公共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3)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2.住宿费:
(1)住宿费标准:严格执行《溆浦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2)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3)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差旅费。
3、伙食补助:
(1)补助标准: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出差目的地为西藏、青海、新疆,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20 元,其他地方补助标准为:县外每人每天 100 元,县内每人每天 50 元。
(2)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由对方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在县内各乡镇的,按早餐10元、中晚餐各20元交纳。在县外的,按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交纳;出差目的地为西藏、青海、新疆,按早餐20元、中晚餐各50元交纳。不作为接待用餐,餐费由用餐人员在标准内据实结账支付,接待单位不承担协助安排用餐费用。
4、市内交通费:
(1)补助标准: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长沙市及省外每人每天80元;县外省内60元;县内20元。
(2)出差人员由本单位、对方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公务交通工具的,应在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如实申报,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
(3)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其交纳交通费。如有收费标准,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如没有收费标准,出差人员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接待单位收取交通费后应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出差人员回单位可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
(4)出差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请接待单位协助向市场租赁车辆的,由接待单位协助出差人员获取租车服务公司提供的税务发票,出差人员回单位凭据报销租车费,不再领取市内交通费。租车按《湖南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租用社会车辆管理办法(试行)》(湘管发〔2024〕31号)执行。
(5)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索取的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不作为报销依据,但作为报销附件由单位与差旅费报销审批单一并留存备查;未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无需提供。
四、监督问责
1、切实加强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2、违反差旅费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虚报冒领差旅费,或借填报差旅费名目发放福利的;
(2)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3)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4)转嫁差旅费的;
(5)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溆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