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3-03-03 10:51 信息来源:溆浦县公安局

第一条 公务接待费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局机关确因内部公务接待需要而合理开支的费用,主要包括用餐费、住宿费和交通费。

第二条 审批程序和权限

1.事前审批

局机关公务接待实行“一支笔”审批,各部门因业务活动确需开展公务接待的,由各部门承办人根据派出单位公函,填写《溆浦县公安局公务接待审批单》,报部门负责人审签,提交单位财务分管领导审批,承办人凭审批单安排接待。

2.报销审批

接待工作完成后,承办部门或科室经办人如实填写《溆浦县公安局公务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经由接待经办人签字、相关证明人和单位财务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与派出单位公函、接待财务结算票据及《溆浦县公安局公务接待审批单》一同作为财务报账依据,提交警务保障室出纳办理报账手续。

第三条 开支标准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标准140元/人。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用餐以怀化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鲍鱼、燕窝、鱼翅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违反规定提供香烟和白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无特殊事由,公务接待一律安排在局食堂餐厅。单独的住宿费发票不得从接待费中予以报销。

第四条 公务接待费用分摊原则

公安部领导、省厅厅领导、各市州局领导、各县市区局长(政委)来溆指导、联系工作所产生的接待费用从公共经费列支。其他人员则由对口接待部门负责接待,费用从部门经费列支。

第五条 公务接待费用结算方式

局机关公务接待费用支付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六条 公务接待纪律

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随意增加接待项目;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等;严禁工作日饮酒(含酒精类饮料);严禁公务活动中接待市内客人时(含非工作日)饮酒。

第八条 责任追究

严格责任追究 ,警务督察、机关纪委部门要加强对机关内部公务接待进行审计监督,加强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及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