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17年12月26日新修订的《食盐专营办法》颁布,我县实行新的盐业监管体制。2018年1月1日起盐业行政执法监督和食盐质量安全管理职能移交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
《食盐专营办法》规定,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和个体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并明确了企业获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程序。在严防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方面,规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建立产购销记录制度,要求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明确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并完善了禁止作为食盐销售的产品类别。在加大违法行为惩戒力度方面,提高了对危害食盐质量安全和群众身体健康违法行为的处罚数额,要求盐业主管部门加强工业盐等非食用盐管理,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明确了违法经营企业退出机制和行业禁入等措施。
为确保全县人民群众吃上放心的合格碘盐,我县盐业主管监管部门将严格按照《办法》条款的规定,严厉打击扰乱食盐市场秩序,制假售假、非法购进、储运、销售食盐的企业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