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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违反禁火令规定 被行政拘留

发布时间: 2013-03-07 09:44信息来源:

3月5日,溆浦县卢峰镇梁家坡村2组女村民戴某华烧田里茅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溆浦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3月4日下午1时许,戴某华在其位于“倒其垅”的责任田里烧茅草时,由于没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致使火往山上烧去,从而引发森林火灾。县森林公安局接警后,立即组织民警赶赴林火现场,进行扑救,调查火因,控制嫌疑人员,林火于当天下午4时被扑灭。经查证,该起森林火灾过火面积71.3亩,其中烧毁有林地面积16.5亩,疏林地面积22.3亩。由于过火林地面积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县森林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违反《森林防火禁火令》规定的戴某华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2012年9月,县人民政府发布了《森林防火禁火令》。《森林防火禁火令》规定: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防火期,全县林区为禁火区域。森林防火期内,严禁在林区内吸烟、野炊、明火照明、烧火取暖、烧火驱蜂驱兽;严禁烧田土埂、稻草、秸秆、草木灰、树叶、干柴等可燃物;严禁上坟祭祖时烧香、点烛、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严禁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及使用枪械狩猎;严禁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炼山等生产性用火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