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司法局开展法律服务行业
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活动
为了深入开展“法律服务六深入,促进和谐保稳定”活动,加强对全县法律服务行业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法律服务人员整体素质,切实解决法律服务机构、人员在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全力提升我县法律服务行业的社会形象,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在全县法律服务行业集中开展为期一个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活动。
此次活动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为目标,以《律师法》、《公证法》、《法律援助条例》和司法部、司法厅的各项管理规定为依据,端正广大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的执业意识,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水平,严明执业纪律,建立和完善监督、自律机制,建立一支纪律严明、道德高尚、服务优质、业务娴熟的法律服务队伍,整体推进我县法律服务行业的诚信建设。
主要内容包括四大部分,分别针对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存在的主要问题,围绕“诚信”和“敬业”这两个主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活动。
(一)律师行业教育活动的主要内容
1、律师事务所教育活动内容
(1)组织律师开展《律师法》的学习以及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查是否存在重业务、轻教育的问题。
(2)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查管理方面是否还存在缺失和不到位,如:不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不明确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收案不登记、不审批;同所代理诉讼或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收费标准上墙内容不完整;收费不出具正式税务发票。
(3)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最直接最重要的管理职能。查是否建立律师违法违纪惩处制度,是否建立违法违纪律师在所内检查悔过制度、所内通报批评制度,暂缓上报注册、不予上报注册制度。
2、律师教育活动内容。
(1)重效益轻服务。对当事人的委托事项敷衍塞责,玩忽懈怠,不敬业,不诚信,未能履行收案告知义务,服务不到位,不尽责,收钱前后态度不一样;不按照出庭或不出庭参加诉讼或仲裁的。
(2)进取心不强。不注重学习钻研新业务,新的法律知识;撰写理论研讨文章东抄西拼,甚至上网直接下载;业务素质差,满足不了当事人的法律需求,甚至误导委托人。
(3)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委托人争议的权益;或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办案费用开支严重不合理,浪费委托人的钱物。
(4)对自己作不切合实际的宣传,随意承诺办案效果,故意诋毁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声誉,争揽业务等不正当竞争;用扣押咨询者原始证据方式收揽案件。
(5)私自收案、收费以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
(二)公证行业教育活动的主要内容
1、学习《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努力实现执业活动实体和程序的公正和规范,坚决杜绝程序不严谨、制度不落实、行为不规范问题。
2、切实解决好执业公正问题。严格公正执法是对公证人员的基本要求,要坚决防止和杜绝不按程序办证,办关系证、人情证、金钱证,甚至假公济私、以权谋私等问题。
3、切实解决好文明执业问题。坚决防止和杜绝对待群众方法简单,态度冷淡,服务意识差,服务不到位,作风散漫等问题。
4、贯彻执行《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坚决禁止从事公证工作之外的其他法律服务活动,严肃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纠正公证员礼仪、着装、举止不符合要求的行为。
5、切实解决好执业监督问题。认真解决当前内部监督不力,自身纠错能力不强等问题,防止执业过程出现监督不主动、制约不到位、追究不严厉等问题发生。建立公证处及公证员诚信档案,对公证员诚信服务的评查情况、当事人对公证员的投诉、申诉以及在公证质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等要及时处理并进入诚信档案。
(三)基层法律服务行业教育活动的主要内容
1、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务会议、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岗位责任、考核奖励、辞职辞退、收案收费等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2、有关管理制度和要求的执行,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私自收案收费、自立名目收费、收费不开具正规票据;
(2)不集中开展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和疑难案件的讨论。
(3)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条件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之名承接、承办业务。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5)超越业务范围,代理刑事辩护等。
(6)违规设立接待站点。
(7)因人员变动应移交的物件是否及时清楚。
3、办案质量监督卡使用反馈情况。
4、档案管理情况,包括档案的制作、内容及保管等是否符合要求。
5、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
(四)法律援助行业教育活动的主要内容
1、认真学习《法律援助条例》,加强宗旨教育。检查是否做到了应援尽援,援助对象对援助案件的质量是否满意。
2、法律援助律师及执业人员是否有私自接案和办理有偿法律服务。
3、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是否规范;司法部关于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四统一”规定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