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选对象
1.省市级三好学生:我县普通中小学(含经审查批准开办的民办中小学)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应届毕业年级学生。
县级三好学生:我县普通中小学(含经审查批准开办的民办中小学)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
2.省市级优秀学生干部:我县普通中学(含经审查批准开办的民办中学)担任班委会、学生会或团支部、团总支、团委会委员等职务一年及以上,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应届初中、普通高中毕业年级学生干部。小学不评选省市级优秀学生干部。
县级优秀学生干部:我县普通中小学(含经审查批准开办的民办中小学)担任班委会、学生会或团支部、团总支、团委会委员(少先队中队、大队)等职务一年及以上,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干部。
3.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必须从本年度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中评选产生;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必须从本年度县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中评选产生。省级优秀学生必须从普通高中省级三好学生或者干部中评选产生。
4.学生干部可同时列为省市县级三好学生和省市县级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对象。
二、评选条件
1.省市县级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①思想品德好。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遵守和执行中小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在同等条件下,获得德育方面表彰荣誉或具有德育先进典型事迹的优先推荐。
②学习好。热爱学习,成绩优异,勤于思考,善于创新,综合素质高,积极参加各类综合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每个学期综合素质评价均为优秀等级。省市县级三好学生已结束学期期末考试成绩各科均为A等级。
③身体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具有健康向上的审美情趣及健康的身体、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心理素质,社会适应能力较强,体质健康水平达到良好以上等次。
2.省市县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①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习惯,模范地遵守和执行中学生行为规范。在同等条件下,获得德育方面表彰荣誉或具有德育类先进典型事迹的优先推荐。
②学习好。热爱学习,成绩优异,勤于思考,善于创新,综合素质高,积极参加各类综合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每个学期综合素质评价均为优秀等级。省市县级优秀干部已结束学期期末考试成绩各科均为A等级。
③热爱学生干部工作,坚持原则,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敢挑重担,大胆负责,并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
3.省级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①省级优秀学生从本学年度普通高中省级三好学生或省级优秀学生干部中评选产生。在同等条件下,获得德育方面表彰荣誉或具有德育类先进典型事迹的优先推荐。
②思想品德优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一贯表现特别突出。
③学业成绩特别优秀,学业水平考试正考总成绩位于本校前2%以内。
三、评选方法
1.学校评选方法
(1)制定评选方案:学校根据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省级优秀学生评选政策和县评选工作要求,制定详细的评选方案。
(2)学校在醒目位置公布省市县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省级优秀学生评选条件和相关规定。
(3)确定候选人:按照省级优秀学生、省市县级三好学生及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凡符合条件者均应确定为候选人,并张榜公布。
(4)集体评议:由评选对象所在年级全体师生进行无记名投票(省市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由毕业年级全体师生对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按得票排序等额确定推荐人选,并报经校行政会议审议通过。
(5)公示:学校将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在醒目位置公示3个工作日。
(6)上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按县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推荐名额等额上报县教育局。
2.县教育行政部门评选方法
(1)集体评议: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成立7人以上的评审小组,对所属学校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集体评议和无记名投票表决,按得票排序等额确定推荐人选。评审小组由县教育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基教、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教师代表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总人数的一半。
(2)公示: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集体评议结果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
(3)上报:公示无异议后,由评审小组组长在《申报审批表》上签字,加盖公章,按照市局下达的推荐名额等额上报市教育局,同时报送评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