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

发布时间: 2026-09-24 10:08 信息来源:溆浦县水利局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湖泊管理,及时发现涉河违法行为,根据《中共溆浦县委办公室溆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溆办〔2017〕17 号)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溆浦县境内河道、湖库管理范围内的巡查。
第三条
河库日常监管巡查实行属地管理负责制,由各级河长负责监督指导,落实人员、设备和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辖区内河道、湖库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各类污染河湖水质、破坏水环境和侵占水域岸线等违法行为,处理不了的违法行为应逐级上报。
第四条 河库日常监管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对岸线乱占滥用等现象;
(二)河道水面出现成片漂浮物(浮萍、水草、垃圾等)、河道内设有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河滩边垃圾杂物堆积等现象;
(三)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等现象;
(四)工矿企业偷排、漏排,各类污水直排入河等非法排污现象;
(五)黑臭水体整治不到位现象;
(六)河道管理范围内渔业养殖、圈养畜禽、电毒炸鱼等现象;
(七)船舶、港口非法排污等现象;
(八)其他有关污染河湖水质、破坏水环境、影响防洪、通航、供水、生态安全等现象。
第五条
巡查采用日常巡查与专项巡查相结合、现场巡查与实时监控相结合的方式,积极运用现代对地观测手段对河湖进行动态监管。
第六条
巡查频次及方案由各级河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每月不少于一次。河湖巡查一般不得少于 2 人,巡查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七条
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实行登记制度,巡查人员应及时填写河湖日常监管巡查登记表。
第八条
各地要公布涉河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对河湖巡查发现的问题,由河长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并明确处置时间。
第九条
在辖区内出现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发现或处置不力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将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工作纳入河长制年度考核内容。

初审:向明 复审:刘元 终审:刘杰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