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保障群众出行畅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占用、挖掘等占用市政公共场所行为通告如下:
一、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市政道路。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绿化带及附属设施;
2、擅自占用道路搭建建(构)筑物、施工作业;
3、超范围、超时限、超面积开挖占道;
4、挖掘不按规范围挡、不及时清理、不恢复原状;
5、其他影响道路通行与市政设施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依法办理审批许可。确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依法向城市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并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规范围挡施工,按期完工并恢复路面原状。
三、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擅自占用、挖掘的违法行为将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和《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从严查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规范渣土运输、建筑垃圾处理及扬尘污染。县城规划区内渣土、建筑垃圾必须交给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相关企业必须严格规范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行为,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落实降尘措施,按要求落实施工扬尘防治“六个100%”措施,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五、监督举报。欢迎广大市民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745-3327111、0745-3327319,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溆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4月13日
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法规: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2.《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的。
来源:权威发布
编辑:邓佳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