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厂(地址:溆浦县大江口镇蒜园社区(原江兴公司内),法定代表人:周凤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4MA4R7GD70E)于2026年8月6日向我局提交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表(污染影响类)行政许可申请,我局已依法于2026年8月6日受理该项目行政许可申请,并完成了受理公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如下:
你厂位于溆浦县大江口镇蒜园社区原江兴公司厂区内,生产车间依托原江兴公司闲置工业厂房改造,不含土建施工期,从事成型生物质颗粒燃料的生产与销售,总占地面积1600m²,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专项投资30万元,主要以废弃木材边角料、锯木粉为原料,设计年产生物质成型颗粒6000吨,建设内容包含1条生物质颗粒生产线及配套环保附属设施等,生产工序主要包括粉碎、烘干、制粒等工序。
二、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规划政策及怀化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相关要求。在严格按照《报告表》所列明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内容实施,并严格落实相关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的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过程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营运期烘干废气经旋风除尘+水喷淋处理达标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SO₂、NOx执行《湖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中相关限值(颗粒物≤30mg/m³、SO₂≤200mg/m³、NOx≤300mg/m³);上料、粉碎、制粒粉尘经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器收集后,收集粉尘回用于生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物料暂存仓粉尘经电子脉冲除尘器收集后回用于生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至食堂楼顶专用烟道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2、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原则,规范建设厂区排水系统;生活污水采用隔油池+三级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后用于农肥,不外排。
3、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生产时段,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如低噪的风机,从而从声源上降低设备本身的噪声;将高噪声设备安装于厂房内,通过厂房隔声降噪;加强设备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运转状态,杜绝因设备不正常运转时产生高噪声现象;厂界周边的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规范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和储存。收集的粉尘和水喷淋除尘沉渣回用于生产;炉灰渣交农户用作农肥;废旧布袋由原厂家回收利用;废润滑油、废油桶经分类收集后,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执行联单制度,危险废物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范建设;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重
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建成投入生产前,须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6 号)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项目在产生实际排污行为前,须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溆浦分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或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才开工建设,须报我局重新审批。
六、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后,应依法依规办理完善相关部门审批手续。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