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

发布时间: 2025-02-23 13:42 信息来源:溆浦县政府办

2024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和市审计局正确领导下,在县法制部门业务指导下,溆浦县审计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深入学习贯彻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建立健全执法工作制度,规范审计执法行为,坚持“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现将法治建设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强化政治引领,压实法治建设责任

1.加强理论学习,提升法治素养。我局始终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通过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专题研讨会、专题讲座、业务交流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全体干部职工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审计法》等重要文献和法律法规,扎实推进党纪学习教育和专题研究,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升审计干部的政治素养。截至目前,共组织党组中心组学习13次,组织全体干部集中学习4次,确保法治理论入脑入心。

2.明确责任分工,压实法治建设任务。我局成立以党组书记为组长的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格局。

(二)完善法治体系,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1.健全制度机制,规范行政行为。结合工作实际,修订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党组议事制度》和各项工作流程,确保行政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加强合法性审查,确保决策科学民主合法。同时,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对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和审查,确保文件内容合法合规。

2.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制定了《溆浦县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制度》、《溆浦县审计局业务会议议事规程》、《溆浦县审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溆浦县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等审计业务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审计程序执行。党组研究通过《溆浦县审计局审计项目复核审理工作制度》,规定局法制股审理复核时必须严格把关,所有审计事项需提交业务会进行集体审议。积极组织审计人员参加行政执法考试,要求审计人员在开展执法时必须持证上岗,目前,我局审计人员行政执法证持证率97%。

3.强化法治培训,增强执法水平。积极组织审计人员参加上级审计机关组织的各类培训,组织开展审计及财经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升审计人员法治素养和审计执法能力。制定《县审计局2024年度行政执法人员全员轮训方案》,先后组织全体执法人员参加全县习近平法治思想和行政执法理论与实务培训,参加“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强化行政执法能力建设”专题培训班网络学习和学法考法,学法考法通过率100%。在业务会上,组织全体人员学习《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4.深化普法宣传,营造法治氛围。结合“宪法宣传周”、“法治宣传月”“世界水日”“党员进社区”“四下基层”等活动,组织审计干部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举办法律知识讲座等形式,深入社区、企业、农村等基层一线开展普法宣传,提高法治宣传的覆盖范围和影响力。

(三)坚持依法审计,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1.突出政治立审,把牢审计工作方向。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审计机关既是国家机关,更是政治机关的定位,在县委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筹备召开县委审计委员会会议2次,以审计委员会及办公室名义下发文件8个,汇报重大事项16次。

2.突出质量兴审,提升审计监督实效。一是聚焦审计重点,推进项目实施。截至目前,我局共完成审计及审计调查项目21个,查出违规、损失浪费、管理不规范金额共计30636.71万元,移送处理事项4件,移送处理2人。二是紧盯问题清单,抓好整改落实。坚持以审促改、以审促管,扎实做好审计“后半篇文章”,建立审计整改“全覆盖”台账,对审计查出问题实行清单管理,共发出整改意见函28份。

3.突出合力促审,强化审计监督作用。持续推进与县纪检监察、组织、巡察等部门的贯通协同,构建大监督格局。2024年向县纪委监督移送问题线索2件,先后抽调4人助力市县巡视巡察,对全县19家单位内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县卫健局开展的乡镇卫生院审计向县纪委移送问题线索1件。

二、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局在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部分干部职工法治意识仍需进一步增强;二是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待提升;三是法治建设工作的协同性和创新性有待加强。

三、下步措施

我局将采取以下措施加以改进:一是继续加强法治学习,提高干部职工的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二是创新普法宣传形式和内容,提高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鼓励支持法治创新实践,推动法治建设工作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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